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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收费不宜行政介入


2008-05-28 19:32:34
 标签:it   [推送到技术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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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得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文简称音像协会)获民政部批准而依法成立的消息,这可能会使一直悬而未决的KTV收费问题又要甚嚣尘上。该协会此前未曾获得民政局批准,其向KTV收费的合费的合法性曾屡遭质疑,连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KTV收费标准时亦不得不对该协会的主体资格给予暂不行使权力的明确指示,但这次协会主体资格的合法建立,是否就象新闻报道评论的那样:“此批复意味着曾引起社会、媒体对该协会合法“身份”的质疑已经不存任何法律法规障碍问题。”了呢,笔者认为这是不现实的,仅仅是民政部的批复恐怕解决不了KTV收费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KTV版权收费问题历来是唱片行业、音像制品行业、KTV经营业、以及有关歌曲著作权直接作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主体利益平衡的难点问题,这里面牵涉的法律问题及各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目前尚没有一个部门推行的一个办法在能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使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充分的平衡而服众,而并非万事俱备,只欠民政部一个批复的“东风”。协会依据国家版权局的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也绝不是象新闻报道所称的那样没有法律障碍了,而很有可能出现的局面的,版权局的收费标准会受到KTV经营业新一轮的抵制和对抗。我们知道,取得民政部一个批复,作为合法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来讲仅仅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和时间问题,而仅取得到民政部社团主体批准资格的音像协会怎样成为国家版权局推行的所谓“两费合一”(或有人称三权合一)收费标准的著作权人的代表却是一个仍未解开的难题。且不论国家版权局这个收费方式问题颇多,相对于文化部推行的采用更为合理科学的以歌曲点击率来精确计次的收费方法的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其对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公平合理程度不问可知,仅从音像协会是否具有向KTV经营者收费的主体资格的角度探讨,其主体资格着实有待商榷。

一部KTV音像作品的著作权至少包括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乐器演奏人和歌手作为表演者的著作权,一首歌曲成型出品的唱片公司的音乐著作权利、音像公司制作成带有视频内容的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视频表演者对其表演拥有的著作权,这个复杂的权力体系中有的权利是通过著作权人与签约公司以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方式统一,有的权利人可能以专有、非专有许可方式或著作权转让方式与相对人约定,其内部出现的权利合法归属复杂可不易确定,一首歌曲如果按照版权局的收费方式实施,前提必须是对每一首KTV作品中可能涉及的每一项著作权的许可方式,许可期限,是否经过转让等等问题都要疏理清楚,以确定一首KTV作品的所有著作权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有据可查的合同使权利合并于音像协会一身,也就是收费要达到前述几项权利统一,要做到的是“六费合一”,“七费合一”甚至还要多,否则必然会造成其收费不能全面保护所有著作权人利益的结果,可能会出现KTV经营者,按照版权局的标准向音像协会交费,放心在的权利使用期的经营使用了,而突然面对某一首歌曲词曲作者的词曲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尴尬局面,

从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方式看,“两费合一”包括着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有理由相信,作为同受国家版权局领导监督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同一个上级领导下对一个完整KTV作品中的这两类著作权是可以充分协调合作的、实现“两费合一”的,但笔者感兴趣的是:除了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个兄弟单位的配合,音像协会作为音像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能够确定与其签订著作权委托合同的音像业产品的各项著作权六费合一、七费合一的呢。而如果不能,音像协会的收费主体资格似仍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难怪KTV业主坚持以主体问题为由不向其缴费,由此看来,这个主体问题,不仅仅指音像协会没有民政部门批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的其能否代表一部作品所有著作权人的问题。

再者,国家版权局通过一系列座谈、公示、修改等程序发布了《KTV版权收费标准》这个公告,以期一劳永逸的解决争议已久KTV版权收费问题,但这个命令不是命令、决定不是决定的“公告”很缺乏威信力,从其实施一段时间以来的情况来看,其在各地所受的抵制还是不小的,究其原因,除上述音像协会的著作权收费主体问题外,版权局作为著作权国家管理部门似乎也不宜在KTV版权如何收取使用费这样的问题上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介入,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音像协会代表的应该是音像著作权人,其与KTV业主的协调如何收费问题其实本质上还是一个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法律关系,既如此,国家行政权方的干预性介入或多或少有些强权压人的味道,可能就会引起本来就抵触收费的业主们的反感,反而让业主们难以平心静气的去和音像协会充分谈判协调了。

诚然,KTV版权收费是一个迟早要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对多年以来的KTV收费版权问题早已经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的等手段积极的予以解决,但解决这样一个各种权利交织、法律关系复杂的问题不应急于求成,更不宜以行政权力强行介入,在当前我国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的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增强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让权利人多一些维权意识,让使用人多一些尊重意识,才是我国解决所有类似KTV版权收费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本,而我国已经实施了著作权管理条例,在法治、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音像协会也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好,其各自作为受委托作品著作权代言人,如何更好的为著作权人服务,赢得著作权人和权利相对人的信服,成为具有很高社会公信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熟,对从根本上解决KTV版权收费问题,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KTV版权市场的规范,靠的是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靠权利人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靠KTV业主的行业的自律,靠规范、法治的市场的调节,靠公平、效率的司法环境,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勤勉尽职,当然也更离不开行政管理部门大力的依法监管、维护。但没有合理、合法的收费主体和方式,一味的以行政手段干预、强制则必然会事与愿违,欲速不达。

 

本文作者:天津市津天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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